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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1.为执行有关规定并监督本职权范围的实施,特设立国际铜研究组织。
目标
2.通过利用国际铜业经济现有的信息并为政府间关于铜的磋商提供一个论坛,以确保加强在铜业事务上的国际合作。
定义
3.(1)“本组织”是指依本职权范围成立的国际铜研究组织。
(2)“铜”是指铜矿石和铜精砂;未经和已经冶炼的金属铜,包括再生铜;铜合金;铜废料、废物和残渣;本组织决定的铜的半成品和其他产品。
(3)“成员”是指第5条规定的并已根据第22条通知接受本文件的所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职能
4.根据其目标,本组织具有以下职能:
(1)主持国际铜业磋商和信息交流;
(2)编制有关铜的统计资料;
(3)对世界铜业的现状与前景进行评估;
(4)对涉及本组织的利益的事项进行研究;
(5)对其他组织旨在发展铜业市场和致力于提高铜的需求的努力,采取行动予以配合;
(6)考虑国际铜经济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特殊问题与困难。
本组织在履行上述职能时,应不损害其成员管理其国内铜经济的权利,也不应有损于其他国际组织对其管辖事务的管辖权。
成员
5.本组织成员对所有在铜生产、消费或国际贸易方面存在利益关系的国家和任何在谈判、制订和适用国际协定尤其是商品协定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间组织开放。
本组织的权力
6.(1)本组织应履行其权力并采取行动或安排必要的行动实现并确保本职权范围的实施。
(2)本组织无权为铜或其他商品或产品的贸易或其未来的交易而直接或间接地订立合同;也无权为此类目的而承诺资金义务。
(3)本组织在其履行职能必要时应制订符合而非违背本职权范围的议事规则。
(4)本组织无权也不应视为其成员已授权其承担本职权范围或议事规则规定之外的义务。
总部
7.本组织之总部由本组织选择设在一成员国,除非本组织另有决定。本组织应在本职权范围生效后尽快与东道国谈判制订总部协定。
决策
8.(1)根据本职权范围确立的本组织的最高权力应属于大会。
(2)本组织第9条规定的常设委员会、委员会和可能设立的附属机构,除非本职权范围或议事规则中专门规定可以特定多数赞成而通过决定,应不以投票而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
(3)每一成员国有1票投票权。
常设委员会
9.(1)本组织应成立一个由已表示意欲参与其工作的成员国组成的常设委员会。
(2)常设委员会承担本组织指定的任务并应向本组织报告其工作的完成与进程情况。
委员会与附属机构
10.除常设委员会外,本组织可依据其确立的条件建立若干委员会或附属机构。
秘书处
11.(1)本组织应设立一个由秘书长和若干必要职员组成的秘书处。
(2)秘书长系本组织的行政首长,其应在根据本组织的决定管理和实施本职权范围方面对本组织负责。
与他方的合作
12.(1)本组织可对同联合国及其组织或专门机构,适当时同其他政府间机构的磋商与合作作出安排。
(2)在其认为适当时,本组织也可就为保持同有利益关系但非参加政府(即非成员国——编者注)、同其他国际的非政府组织、适当时同私营机构的联系而作出安排。
(3)根据本组织或其各附属机构规定的条件,本组织或其附属机构可邀请观察员参加本组织或本组织附属机构的会议。
与共同基金的关系
13.本组织可依据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①第7条第9款而被视为一个国际商品机构,以便根据本职权范围的规定,主持由基金之第二批款项所资助的有关铜的项目。主持这些项目的决定应经协商一致正式作出。若不能协商一致,则以2/3多数赞成决定之。本组织不得为这些项目承担任何财政义务,也不得充任任何这种项目的执行机构。本组织成员不因其成员资格而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实体就这类项目而进行借贷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义务。
①本协定1980年6月27日订于日内瓦。
法律地位
14.(1)本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法人资格。
(2)在东道国领土内本组织的地位应由东道国政府与本组织通过总部协定确定。
(3)在每一成员国领土内并在不违背其立法的前提下,本组织具有履行其职能的必要法律能力,尤其是上述第6条第(2)项规定之外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获得与处置动产的能力和提起法律诉讼的能力。
预算捐款
15.(1)每一成员应向经本组织根据议事规则规定审定的年度预算捐款。为确定各成员捐款数额,50%的预算应在成员间平均分摊;25%的预算应根据各成员国在成员国的铜矿、铜精粉(以金属铜含量计算)和粗铜与精炼铜进口与出口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分摊;剩余的25%则依据各国在铜矿石生产或冶炼消费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分摊。这些份额的计算应以最近3个日历年的可适用的统计数据为基础。
(2)本组织根据议事规则规定的捐款条款,决定各成员每一财政年度的捐款额及其币种。各成员捐款的支付应符合其法定程序。
(3)除预算捐款外,本组织可接受外来捐助。
统计与信息
16.(1)本组织应收集、整理并促进成员利用铜的生产、贸易、库存和消费的信息,包括特定市场的消费与终极使用行业的信息,在其认为适当时,为有效实施本职权范围,也包括下述第(2)项所指的信息。
(2)本组织认为很适当时,可安排同有利益关系的非参加(本组织——编者注)的政府和适当的非政府间和政府间组织交换信息,以避免重复工作,以确保利用新的、可靠的与完整的铜的生产、消费、库存、国际贸易、国际公认的发布价的信息,关于铜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信息,以及其他影响铜的供求的各种因素的信息。
(3)本组织努力确保利用这些信息时,不损害政府、个人或企业在铜的生产、营销或消费活动方面的保秘规定。
年度评估与报告
17.(1)本组织根据成员提供的信息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渠道的信息,应对世界铜业的状况与相关事务进行年度评估。该年度评估应包括对未来几年的预期的铜生产能力的评价和下一日历年铜的生产、消费和贸易进行预测,以支持成员对国际铜经济的发展作出自已的评估。
(2)本组织应准备一份体现年度评价结果的报告并散发给各成员。若本组织认为适当,该报告和散发给成员的其他报告与研究成果,在符合议事规则的前提下,可为有利益关系的其他方享用。
市场开发
18.(1)本组织应就增加铜的需求与开发铜市场的途径与方法,主持在成员之间和成员与第三方如铜研究与市场开发组织之间研讨。在这一框架下,本组织在市场开发支持方面的研究成果将散发给铜开发机构,以便其准备市场开发项目建议,供本组织参考。这些项目的实施将由市场开发组织承担。本组织可选择主持由共同基金第二批款项提供经费的项目。
(2)本组织应致力于促进市场开发组织之间的协调并支持扩大市场开发活动。
研究
19.(1)本组织承诺或作出适当安排,就本组织同意的关于国际铜经济的事务进行特别研究。
(2)这些研究可包括对本组织的基本建议,但该类建议不得损害每一成员管理其国内铜经济的权利,也不应有损于其他国际组织对其管辖事务的管辖。
成员的义务
20.成员应不遗余力地进行合作以促进本组织的目标的实现,尤其是第16条第(1)项规定提供数据的事务。
修订
21.本职权范围的修订须经本组织协商一致。
生效
22.(1)本职权范围应在本职权范围附件所列铜贸易额占80%的国家依照下述第(3)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下称“保存人”)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时即永久生效。
(2)本职权范围应在本职权范围附件所列铜贸易额占60%的国家依照下述第(3)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永久或临时接受本职权范围时临时生效。
(3)任何意欲成为本组织成员的国家或第5条所述政府间组织,应通知保存人在其内部程序终止该接受之前临时接受或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任何已通知保存人临时接受本职权范围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致力在本职权范围生效或在其通知临时接受后的36个月内完成其批准该项接受的程序,否则,应即通知保存人。当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批准程序时,本组织可对其放宽该时限。
(4)如果本职权范围生效的要求在1990年6月30日尚未满足,保存人应提请已通知临时或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决定本职权范围是否在其之间临时或永久生效。
(5)本职权范围生效时,保存人应尽可能主持本组织第一次会议并应至少在此会议之前1个月,通知本组织各成员。
退出
23.(1)一成员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保存人和本组织秘书长退出本组织。
(2)退出不得损及退出成员已承担的资金义务,也不意味其可减少退出当年的捐资额。
(3)退出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60天后生效。
(4)本组织秘书长在收到本段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均应尽快通知每一成员。
废除
24.(1)本组织任何时候均可根据2/3多数成员国的赞成,决定废除本职权范围。这种废除自本组织作出废除决定之日起生效。
(2)即使本职权范围可予废除,若因执行清算包括帐目清理之需,本组织应继续存在。
保留
25.对本职权范围不允许作任何保留。
附件
铜贸易*
国 家 出 口 进 口 总贸易额 份 额
( 千 吨 ) %
澳大利亚 150.7 150.7 1.41
奥地利 24.2 13.3 37.5 0.35
比利时·卢森堡 222.6 430.9 653.5 6.12
波利维亚 1.0 1.0 0.01
巴西 2.3 153.8 156.1 1.46
保加利亚 1.0 2.0 3.0 0.03
加拿大 635.1 78.7 713.8 6.69
智利 1308.0 1308.0 12.26
中国 7.0 358.9 365.9 3.43
古巴 2.7 6.5 9.2 0.09
国 家 出 口 进 口 总贸易额 份 额
丹麦 2.5 1.8 4.3 0.04
芬兰 21.9 54.5 76.4 0.72
法国 15.1 358.7 373.8 3.50
民主德国 13.5 62.5 76.0 0.71
联邦德国 70.7 713.0 783.7 7.34
希腊 23.7 23.7 0.22
匈牙利 34.0 34.0 0.32
印度 64.6 64.6 0.61
印度尼西亚 90.4 17.4 107.8 1.01
伊朗 41.7 41.7 0.39
爱尔兰 0.9 0.2 1.1 0.01
意大利 13.1 355.7 368.8 3.46
日本 55.4 1217.1 1272.5 11.92
马达加斯加
墨西哥 122.0 5.0 127.0 1.19
荷兰 7.6 23.1 30.7 0.29
挪威 53.5 12.0 65.5 0.61
巴拿马
巴布新几内亚 171.5 171.5 1.61
秘鲁 343.4 343.4 3.22
菲律宾 217.1 217.1 2.03
波兰 177.1 18.4 195.5 1.83
葡萄牙 3.1 16.7 19.8 0.19
韩国 4.2 177.9 182.1 1.71
西班牙 86.4 97.0 183.5 1.72
瑞典 81.6 81.9 163.5 1.53
泰国 17.6 17.6 0.16
国 家 出 口 进 口 总贸易额 份 额
土尔其 46.3 46.3 0.43
苏联 103.3 23.6 126.9 1.19
英国 32.1 324.5 356.5 3.34
美国 187.9 529.1 717.0 6.72
南斯拉夫 16.5 34.5 51.0 0.48
扎伊尔 508.4 508.4 4.76
赞比亚 500.5 20.0 520.5 4.88
总计 5296.0 5374.9 10670.9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