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社助字第093054151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社助字第093054151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依据: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二、救助对象:凡设籍本县县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急难救助:
(一)户内人口死亡无力殓葬者。
(二)户内人口遭受意外伤害致生活陷于困境者。
(三)负担家庭生计责任者,罹患重病、失业、失踪、入营服役、入狱服刑或其它原因,无法工作致生活陷于困境者。
(四)外县市民众流落本县,返乡交通费之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丧葬补助:最高补助新台币贰万元;非负担家庭生计者死亡,最高补助壹万元;低收入户最高补助参万元。
(二)意外补助:最高补助新台币贰万元;非负担家庭生计者遭受意外伤害,最高补助壹万元。
(三)生活补助:最高补助新台币壹万元。
(四)车资补助:补助返乡所需铁路乘车换票证并得酌情增加补助餐费。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急难救助要件之当事人或家属,应自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公所申请。
(二)申请丧葬补助者,应检具死亡诊断书或死亡证明及户口簿影本或户籍誊本办理。
(三)申请意外补助者,应检具相关足资证明文件办理。
(四)申请生活补助者,应检具诊断书、医药费收据正本及户口簿影本或户籍誊本或相关足资证明文件办理。
(五)同一事件、同一伤病、同一年度内,申请救助以一次为限。但情形特殊经调查确实有再予协助之必要者,得项目核办。
五、经费来源:本要点所需经费由台北县政府编列预算支应。
六、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