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5]655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变更南川至木洞公路南川段收费主体确定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2005]154号)和《关于变更永铜公路永川段收费主体确定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2005]143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2002]195号)精神,同意将南(川)木(洞)公路、永(川)铜(梁)公路永川段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扶持政策的批复》(渝府[2003]109号)的精神,同意南木公路、永铜公路永川段收费年限为从回购之日起25年。
三、以上变更收费主体及收费年限的公路,其收费标准和站点的设置均保持原收费文件的相应规定不变。
四、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及变更的相关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