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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5]233号
吉林省嘉宝道路运输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请示》(吉嘉宝发[2005]号)收悉。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观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代理时,向委托单位收取招标准代理服务费,每个班线收费标准在4000元以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上述收费标准暂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按程序重新报批。 
  此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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