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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湾边特大桥及连接线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61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湾边特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081号),福州湾边特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仓山区、闽侯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48.3648公顷(其中耕地26.77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9797公顷、未利用地0.0431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9204公顷、未利用地5.636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9444公顷,划拨给福州市交通建设发展总公司,作为福州湾边特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本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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