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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0 生效日期: 1989-04-2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现公告如下:   一、新驾驶证分为四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是取得实习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单独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省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二、换发新证时间为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换证期间,新旧驾驶证同时有效。全国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签发旧驾驶证。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持旧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按无证驾车论处。待理证不再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只在国内有效。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后,出国驾驶员应当持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换发驾驶证由各省(含省辖市)、行署(州、盟)公安局、处车辆管理所办理。具体办理时间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确定。
  198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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