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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现公告如下: 一、新驾驶证分为四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是取得实习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单独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二、换发新证时间为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换证期间,新旧驾驶证同时有效。全国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签发旧驾驶证。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持旧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按无证驾车论处。待理证不再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只在国内有效。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后,出国驾驶员应当持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换发驾驶证由各省(含省辖市)、行署(州、盟)公安局、处车辆管理所办理。具体办理时间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确定。
198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