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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畜牧局关于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 2006-03-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畜牧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 
 
  根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为加快我省草原生态环境建设,恢复和提高草原生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以改变草原利用方式和牲畜饲养方式为手段,利用草原的自我修复功能,恢复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我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动畜牧业向现代化、规范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松嫩平原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60%以上,牧草亩产达到50千克以上,草原生产能力基本得到恢复;2015年,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85%以上,牧草亩产达到100千克以上,草原生态环境基本恢复。同时,通过禁牧,加快推进牲畜舍饲步伐,推动畜牧业养殖小区、标准化饲养场和科技养殖园区建设,实现饲养标准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专业化,乡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禁牧区域 
  松嫩平原草原禁牧区域为: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甸县、肇源县、肇州县、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讷河市、富裕县、依安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绥化市北林区、肇东市、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兰西县、望奎县、海伦市、哈尔滨市、双城市、巴彦县、宾县等27个市、县(市、区)。 
  松嫩平原以外地区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也要依法实行禁牧。 
  四、禁牧时间 
  根据松嫩平原草原现状,分步启动禁牧计划,2007年禁牧面积要达到50%以上 ,2008起年全部禁牧。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解决舍饲饲草饲料问题。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和引导好饲草生产、贮存,确保牲畜舍饲需要。对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耕地,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不变;国家和省青贮专项补贴主要用于禁牧地区;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青贮和牧草种子、青贮窖建设及青贮饲料、牧草和秸秆加工机械等补助;农业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及水利等资金也要逐步加大对饲草饲料建设的投入比重。 
  (二)妥善解决舍饲圈舍建设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支持畜牧养殖小区、标准化饲养场和科技养殖园区建设,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对圈舍用地一律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免收各种费用。 
  (三)深入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草原禁牧后,未实行承包经营制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抓紧承包经营到户;已承包经营到户的,要保持承包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不得以行政手段非法干涉承包活动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严格禁止非法承包和强行转包。 
  (四)进一步加大草原建设的投入。市、县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将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纳入本地国土整治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专项资金用于严重退化、沙化、碱化草原的治理。国土治理、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资金也应向松嫩平原草原建设倾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草原禁牧工作作为生态省建设和实施"主辅换位"战略的实际步骤切实抓好。要充分认识到草原禁牧的长期性、复杂性;要实行草原禁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认真做好草原禁牧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在禁牧的前一年发布禁牧公告,保证养畜户有足够的饲草生产和贮备时间。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禁牧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牧民充分认识草原禁牧的作用和意义以及违反禁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配合禁牧工作。 
  (三)强化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部门在饲草良种选育、新技术研究与推广上要合力攻关,加大工作力度;各级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饲草料种植、收贮、秸杆"三贮三化"、牲畜舍饲及标准化圈舍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帮助养畜户调整畜群结构和品种,提高生产效益;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放牧或改变用途;各级公安、司法和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草原监理机构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把草原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畜牧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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