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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吉林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吉林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有关质检机构、蔬菜生产基地和经销企业: 
  为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2005年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2006年我委决定继续组织对九个市州所在城市及十个县(区)蔬菜中农药残留量的例行监测工作,按照监测方案(详见附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各受检城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承检机构要客观公正,确保工作质量。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要主动与有关市州、县(区)农业局沟通和协调,取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我委将加强对各承担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从严处理。 
  三、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各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受检单位,要从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蔬菜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认真做好检测结果信息发布工作。我们将在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结果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并对各市(州)结果进行排名,然后以市长信和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同时对受检单位进行情况通报。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市场信息处联系。 
  联系人:赵然。 
  电话:0431-2711364,2710921; 
  传真:0431-2710921。 
  例行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与下列单位的有关人员联系: 
  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田春祥、史宏伟。 
  电话:0431--5958040;传真:0431-5958040。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刘建波、杨立国。 
  电话:0431-5958741;传真:0431-5961460。 
  附件:2006年吉林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方案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2006年吉林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蔬菜在市场上的竞争力,2006年省农委决定对全省9个城市及9个县(区)蔬菜中农药残留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监测市、县(市、区) 
  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德惠市、吉林市丰满区、公主岭市、辽源市东辽县、通化市东昌区、白山市八道江区、白城市洮北区、松原市宁江区、敦化市9个县(市、区)。(名单见附表1)。 
  二、抽样地点 
  各监测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三、监测要求 
  由被监测城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单,其中蔬菜生产基地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个,质检中心每次从中随机选取。被监测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和超市数量要求每次分别不少于2个。批发市场数量根据当地情况的确定。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抽样地点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监测的蔬菜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的蔬菜种类监测的蔬菜种类应在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菜豆和豇豆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二)监测数量各城市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得低于3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抽样按NY/T762-2004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乐果、氧化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三唑酮和百菌清,共13种农药。检测按NY/T761-2004规定执行。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根据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05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各质检中心应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七、承担单位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是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和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请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配合省农委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抽样工作。 
  八、时间安排 
  (一)监测时间1、2006年4月和12月即"五一"和"元旦"两大节日前对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进行蔬菜中农药残留量监测。2、2006年9月即"十一"前对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及9个县(区)蔬菜基地进行蔬菜中农药残留量监测。3、每次抽样开始时间不早于监测结果报送前30天。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相关质检中心于2005年5月10日、10月10日和2006年1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对应的被监测单位,各地监测情况将以市长信的方式反馈。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蔬菜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称等。 
  3、当地蔬菜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情况,要突出体现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4、监测结果分析 
  (1)不同蔬菜种类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2)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3)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4)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 
  十、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相关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率。对农药残留超标样品用双柱法或质谱法进行确认。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三)未经省农委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相关质检中心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监测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五)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应编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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