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经发[2006]5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维护道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收取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听证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要求。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二、实行价格听证的范围和内容
陕西省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的范围: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政府还贷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和隧道。听证的内容:主要对申请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及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改变计费方式等进行听证。
三、实行听证的程序
对新建道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应由道路管理者或经营者在工程竣工通车三个月前,向省物价局提出收取车辆通行费及不同类型车辆收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对已设站收费的道路需要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的,由道路管理者或经营者适时向省物价局提出调价听证申请,省物价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提出程序性初审意见。
四、实行听证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或调整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四)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申请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及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
(七)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实行听证的形式
对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也可根据影响范围、影响区域等情况,委托市、县物价部门组织听证。
六、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