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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建立道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解决成品油价格上涨给道路客运经营成本增加带来的压力,维护道路运输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旅客出行方便,现就建立道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原则
1、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客运价格调整尽量控制在旅客能接受的水平;
2、客运价格调整要保证道路客运经营者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具有合理的经营利润;
3、充分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平等竞争,避免客运价格调整幅度过高导致客车实载率下降,客流大量流失,经济效益降低;
4、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客运票价;
5、客运价格调整要简化程序,便于操作,方便班车客运经营者;
6、为避免基础运价率频繁变动,以每吨成品油价格上涨500元为运价联动计算单位,当成品油价格上涨达不到联动计算单位时,基础运价率不动,但票价可以在规定的区域内浮动;
7、农村客运班车实行燃油补贴时运价暂不实行联动,实行浮动运价。
二、价格联动方法
1、以200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为计算基础价格。
2、当市场零售成品油价格每吨上涨100元(即柴油每升增加0.084元、汽油每升增加0.075元),城际客运班车运价率应增加0.0009元/人公里;成品油价格每吨减少100元时,运价率也相应降低。
3、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额度计算表。成品油上涨额度(元/吨)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依次类推运价率联动额度(元/人公里) 0.0045 0.009 0.0135 0.018 0.0225 0.-----
三、价格联动措施
1、适度浮动票价。客运班车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遵循价格联动的原则,在原基本票价基础上可以上浮30%或下浮30%确定票价。
2、调整售票价格时,由班车客运经营者向市(州)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票价的书面意见,经核准符合浮动范围后,由市(州)运输管理机构及价格管理部门对票价作出调整,并在客运站内公示7天后执行。
3、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或下降,使客运票价超出原票价表的上、下限票价时,经营者可到市州运输管理机构打印新的票价表。
4、票价表上应打印出标准票价、上浮票价、下浮票价,便于旅客监督。在上、下限范围内售出的票价,均为合理票价。票价统一变动时,由各市州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打印票价表。
5、道路客运票价计算方法按原有文件规定保持不变。
6、基础运价率浮动后票价的尾数取舍,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旅客票价尾数处理办法的通知》(吉交联发[1998]30号)和《关于下发高级客车公路旅客运价的通知》(吉价房涉联字[1997]41号)执行。
四、几点要求:
1、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范、有序进行。
2、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各级价格监督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越浮动范围随意加价的,依法予以处罚。
3、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向省发改委、交通厅报告。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