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科普[2006]4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和国家五部委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我省科普基地的作用,推进创新型四川建设,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年来我省批准的"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进行重新认定。重新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总计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请原科普教育基地填写《四川省科普基地申报表》(附后)一式十份,于5月15日前经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大学和中央在川单位直接报省科技厅),我厅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后,统一发文认定。
附件:四川省科普基地申报表(略)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