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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 2006-04-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函[2006]6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6]39号),经省政府授权,省法制办"决定废止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地方标准(DB22/398-2005);同时,《松原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松政发[2005]9号)、《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白山政令[2004]26号)、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7号)、白城市地震局、发改委、质监局《关于公布使用<白城市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图>的通知》(白震发[2006]1号)等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文件,一并予以废止",望各地周知。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各地不得将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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