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教资办字〔2006〕6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对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人员因丢失和损坏需进行证书补发和换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各普通高校受理补发和换发证书申请时间:
2006年4月10日--30日。
二、具体要求:
1.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机构为原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只能补办本认定机构认定范围认定的证书。
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认定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的丢失与损坏人员的补发和换发工作。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认定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丢失与损坏人员的补发和换发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丢失与损坏人员的补发和换发工作。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补发和换发申请3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办后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宣布丢失的证书作废,然后将登有丢失声明的报刊提交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补发证书中的所有内容必须与原发证书一致,并在备注页内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时间。
3.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影响使用时,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补发机构收回备查。换发的证书内容必须与原证书一致,而且也要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原因及时间。
换发和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