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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 2006-04-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法[2006]字13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确保落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贯彻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好、用足政策,真正做到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配合、及时反馈。各地财政、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反馈,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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