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388号
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核定营业性道路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审字[2006]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第7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正式核定如下:
一、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理论培训费: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按实际授课42课时培训,每学员按84元的标准收取;危险货物运输按实际授课30课时培训,每学员按60元的标准收取。
二、培训所需的教材核定为每学员35元的标准收取,培训所需的场地核定为每学员20元收取,有关支付凭证望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费:每考生按50元/人的标准收取 。
四、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不得再向考生收费。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从业资格考试收入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2]942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延长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1438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执行。上述收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