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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口岸办关于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6]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口岸办《关于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吉林省政府口岸办关于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开放带动战略",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全省各口岸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窗口和桥梁作用,现就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制定和落实好各级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一)抓好《吉林省口岸建设发展开放"十一五"规划》的落实工作。口岸所在地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口岸规划部署,本着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规划建设航空口岸、铁路口岸以及现有客货流量较大的边境公路口岸,加快查验设备的更新改造。要建立健全口岸建设目标责任体系、项目推进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精心组织、协调落实,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多方争取口岸建设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要将新开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老口岸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口岸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四)鼓励、支持、引导各类企业参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五)积极探索国际组织资金投入渠道,通过大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等国际合作项目,吸引口岸建设资金。 
  (六)积极与受援国协商,争取国际经济援助项目资金,用于口岸及相关设施建设。 
  (七)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用于口岸及相关设施建设。 
  二、强化服务,完善监管查验管理体系 
  (八)口岸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口岸的建设和发展。口岸查验部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扶持发展口岸经济;口岸涉外部门要建立边境口岸对外协商合作机制;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口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通道建设。 
  (九)口岸集把关、服务、运输、涉外和项目建设多功能于一体,涉及部门众多,各自隶属关系不同。做好口岸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理解和支持。口岸查验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要加强口岸综合管理,主动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规划、监督和仲裁职能,多为查验单位办实事、办好事,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十)各级口岸查验部门要减化手续,减少环节,规范查验流程。积极推进口岸业务"一站式"服务、"一门式"服务,实行一天24小时预约通关。建立"一点"接入电子平台和报关报检"一单两报"的录入方式,使国内外企业在我省口岸都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 
  (十一)口岸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实行定期考核、评比、表彰制度。对在口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口岸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健全口岸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口岸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要充分认识口岸在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口岸工作摆上各级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口岸是对外开放的门户,以口岸为依托的口岸经济对于富民安边、睦邻友好、维护边境地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问题协调决策机制、归口协调服务机制、与国家各部委沟通联络机制、日常工作协商推进机制。口岸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相应成立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口岸管理机构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十三)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口岸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口岸系统内部的凝聚力、向心力,保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树立良好的国门形象。 
 
 
省政府口岸办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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