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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依法做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哈经发字[2006]18号
 全市工业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保障全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依法做好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学习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提高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在企业经营合同中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选定具体负责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各企业应当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支持和配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企业选择仲裁依法提供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使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自行协商不成时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内容。 
  三、依法选聘企业中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依法吸收企业中的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其中,符合仲裁法规定标准的,可以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其他专业人士可以受聘协助开展仲裁调解工作。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尽可能吸收企业的有关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发挥指导、咨询和协调作用,保障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四、依法做好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依法做好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实宪法,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平公正、依法及时仲裁企业民商事纠纷,保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合作,维护平等权利,努力提高解决纠纷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同时,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后的案件需要仲裁的,在落实仲裁协议后,一并移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五、开展对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 
  为了依法做好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具体的专业帮助和指导。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电话:0451-86484951、82815773 
 
 
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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