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公通[2006]100号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企事业公安局(处),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公安边防总队:
根据省厅《关于我省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公通[2001]16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防口岸缉毒工作的通知》(琼公通[2005]142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省海上及沿海区域运毒、贩毒突出问题,全省公安边防部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强化禁毒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经省厅研究,现就全省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涉毒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办理的涉毒案件,其范围包括: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教唆、引诱、欺骗吸毒;为涉毒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执行职务案件等。
二、全省各级公安边防部门在办理涉毒案件时,对构成刑事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对不构成刑事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涉毒案件,由各级公安边防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属省公安边防总队办理的,由公安边防总队刑侦队提出处理意见,总队法制处审核把关,总队负责人审批,以海口市公安局名义做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强制戒毒、限期戒毒等决定和出具法律文书;属各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办理的,由其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支队司令部审核把关,支队负责人审批,以所在地公安局的名义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和出具法律文书。需要给予劳动教养的,海口公安边防支队、海警一支队报请海口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决定;三亚公安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报请三亚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决定。省公安边防总队以自己名义、其他公安边防支队以所在地公安局名义按规定报请省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决定。
三、全省各级公安边防部门办案所需的行政法律文书,由所在地公安局负责提供,以公(边)字单独编号。省公安边防总队法制处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确保使用准确、规范。
四、全省各级公安边防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收取和没收保证金、扣押财物和文件以及处理其他涉案财物,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依法属于上缴国库的,要全部及时上缴。
五、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强制戒毒的违法行为人,属省公安边防总队办理的,由公安边防总队刑侦队负责将其分别送达海口市公安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执行;属各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办理的,由各支队负责将其分别送达所在地公安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执行。
六、省公安边防总队办理的涉毒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有关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向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应诉。有关办案质量、执法过错、国家赔偿等责任,由省公安边防总队承担。各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办理的涉毒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有关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各支队负责答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或者应诉,并承担有关办案质量、执法过错、国家赔偿等责任。
七、要牢固树立"全省公安一盘棋"、"禁毒分工不分家"的大局意识。全省公安边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和业务学习,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切实担负起禁毒工作任务。对全省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的涉毒案件,省厅法制处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办案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技术援助和各种保障。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制处。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