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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職業稅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法律第3/96/M號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的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的條文改為:

 

第七條
(稅率)

 

一、職業稅稅率如下:

可課稅年收益 

百分率

 

 

收益至$85,000.00 

豁免

超出所指金額

 

至$15,000.00 

10%

由$15,001.00至30,000.00 

11%

由$30,001.00至60,000.00 

12%

由$60,001.00至120,000.00 

13%

由$120,001.00至210,000.00 

14%

$210,000.00以上 

15%

 

二、對於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或經適當證實的長期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工人,為著施行上款所指稅率,豁免的界限為120,000.00。

 

第三十二條
(就源扣繳)

 

一、

二、下列情況方可代扣:

a. 散工,倘其工資及其他可課稅收益每日超過二百八十三元者;

b. 僱員,倘其每月收益超過七千零八十元者。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條
(生效)

 

法律係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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