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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 2006-03-28
发布部门: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西政办[2006]26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6〕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效益,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推动全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州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州政府与开发银行搭建的信用平台贷款项目及转贷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纳入州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分别按工作职责实施。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州政府批准,州级单位用于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贷款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经州政府批准,各市、县、行委利用州政府信用平台转贷的用于农牧、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方面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的贷款利息; 
  (三)经州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贷款利息。 
  第五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批复; 
  (二)州政府指定的转贷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转贷合同及利息结算单; 
  (三)项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报告书。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批下达 
  (一)州级项目贴息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县、行委项目贴息资金由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州发改委会同州政局根据当年贴息资金总量对上报的项目贴息资金进行审定并下达分地区、分单位贴息计划; 
  (四)州财政局根据贴息计划下拨贴息资金,其中:州级项目的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州级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门;市、县、行委级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州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按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全额贴息;州级有收费收入和经营收入单位实施的项目按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40%贴息。 
  (二)市、县、行委利用州级信用平台转贷的对农牧、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设施转贷资金项目,按项目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60%贴息;市、县、行委转贷的其他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各地自行负担。 
  第八条 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属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凡发现有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地区和单位,一律收回当年贴息额,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地区、单位的所有贴息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各市、县、行委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暂行办法印发前已实施的开行贷款项目或转贷项目的贴息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按原下达文件直接纳入本规定贴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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