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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探望被劳改的亲属,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14 生效日期: 1986-07-14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司法部、全总等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厅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
  职工的配偶被劳改后,经征得劳改部门同意,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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