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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18 生效日期: 1986-09-18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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