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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02 生效日期: 1986-05-01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为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
  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实习工厂规模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编制标准
  1.编制标准表
  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
  (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人员;
  (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
  (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

  四、学校在具体安排人员时,在不超过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对专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予以保证。对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严格掌握,两类人员之和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
  对少数民族地区、远郊区和由学校单独组织教职工的生活物品供应,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的学校,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但一般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10%,对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实习工厂(场、店)增加的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应从生产收入中开支。

  五、某些设置特殊工种(专业)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确定。

  六、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原则审批,报当地同级劳动,编制部门备案。

  七、要积极做好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对有超编人员的学校,主管部门应督促并协助学校做好减少超编人员的计划和具体安置措施。

  八、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试行的《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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