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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安[2005]257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八号令《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的,委托方应申请办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鉴于我市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凡有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其委托配制品种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明书》的委托期限统一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在该有效期届满前,凡需继续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请委托方于2006年11月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到我局办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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