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安[2005]257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八号令《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的,委托方应申请办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鉴于我市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凡有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其委托配制品种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明书》的委托期限统一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在该有效期届满前,凡需继续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请委托方于2006年11月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到我局办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