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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1 生效日期: 2006-01-2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6]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直属单位根据总参谋部分配下达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需要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5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从2005年12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06年2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争取在10月底前安置完毕。 
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是当前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和退役士兵思想状况等实际,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的管理教育。要把讲大局、促稳定、求发展和转变择业观念作为管理教育的重点,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对无法解决、无法满足个人愿望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讲明政策,说明原因,确保今冬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今冬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水平,鼓励他们参与市场竞争,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普遍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期间,各地要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之外,不足部分由各地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发展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提供帮助。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应当予以扶助。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巩固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置工作新格局,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章。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和指导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各地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性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不断拓宽安置渠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对因精简、改编而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6年安置计划。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5〕89号)精神要求,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完善政策规定,不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地要注意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信访接待和重点工作对象思想转化工作。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办理手续和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青年对待;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从而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进程,确保自治区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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