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3035112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及台东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设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隶属县政府,兼受县政府教育局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
二、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等事项。
三、县民之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事项。
四、有关家庭教育调查事项。
五、其它有关家庭教育推展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县长之命,兼受教育局长之指导,综理中心业务挥、监督所属员工。前项主任,必要时得比照助理教授以上资格聘任。
第5条 本中心置组员、助理员。
第6条 本中心为推展家庭教育业务,得征训志愿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咨询辅导与活动推广等相关事项。志愿工作人员培训办法由本中心另定之。
第7条 本中心之人事、会计业务由县政府指派人员兼办。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订,报县政府核定。
第10条 本规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