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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 1995-07-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5]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管处:
  你处皖人银金管字(1995)第010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该条中“依法”是指依据有关储蓄管理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

  二、《储蓄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该条中所指的“除外”性规定。

  三、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发[1994]54号)的规定,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居民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的设置条例,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于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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