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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5]47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ぉ,已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我市个别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问题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各县(市、ぉ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做好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落实。发放的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正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次性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关于退出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问题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为: 
  (一ぉ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ぉ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各县(市ぉ、区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做好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标准由各县(市ぉ、区根据当地职工月工资平均工资水平核准,经费由各县(市ぉ、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各县(市、区ぉ、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切实解决好各类优抚对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问题,使优抚对象真正体会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温暖。在执行中如遇到经费方面困难,各县(市ぉ、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由市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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