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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站煤粉锅炉给水系统上不装设止回阀”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1-23 生效日期: 1984-01-2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哈尔滨锅字第195号和东锅【83】设一字第249号文收悉。对于《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15条,你们提出在电站煤粉锅炉的省煤器前可不装止回阀,并说明了理由。
  我们对提出的意见和水利电力部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对于母管式机组,若一台锅炉发生故障则可能影响其它锅炉的安全运行,故省煤器前的止回阀尚不能取消。对于单元式机组,如果给水泵出口止回阀灵敏可靠,省煤器前不装止回阀是可以的,但据了解,目前给水泵出口止回阀的可靠性问题在某些机组中(特别是10万千瓦以上机组)还没有完全解决。因此,我们认为电站煤粉锅炉的省煤器前一般应装置给水止回阀,如果制造厂不装给水止回阀,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在技术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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