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202号
马桂宁等代表:
您及其他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减轻借款人购房贷款财产保险费用负担的建议》收悉。现就个人住房贷款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及1998年修订下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均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此项规定,一方面是规避抵押物因遭遇意外风险而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保护借款人因意外风险的出现,加重家庭经济支出的负担。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保险方式单一、保险范围面窄、保险费一次性收取及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等多方面原因,使借款人感到保险费用过高,加重了经济负担,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为此,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与保监会多次组织调查研究,并原则上达成共识。
我行原则上同意你们提出的建议,准备在近期内《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特别是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修订。今后我行将进一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个人住房信贷投入,支持居民改善居住环境。
感谢你们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6619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