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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稳定农林牧渔场的职工队伍,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多余职工的调动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78)74号文件中规定,其他单位需要,有增人指标的,可以调动。
按此精神,国家计委计综(1979)223号附件之十三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抽调时,除个别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调出外,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并且在以后各年的劳动计划说明中均重申了这一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调动,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配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出时,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二、国务院国发(1980)212号文件是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等问题的,没有涉及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计划管理问题,执行国务院这一文件规定同执行国家计委计综(1979)233号附件之十三的有关规定,没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