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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 2005-12-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贯彻以抽采为主的瓦斯治理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五十条"经验,以本质安全型开采为目标,实施"能抽必抽,可保(开采保护层)尽保"战略,形成以通风系统为基础,以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的瓦斯综合防治格局。 
  二、认真落实矿井瓦斯监管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 
  煤矿企业要设置"一通三防"专业管理部门,配齐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通风、抽采、防突、监测专业队伍。"一通三防"人员三年内要达到技校毕业水平,五年内达到中专以上毕业水平。 
  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煤矿每旬、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矿务局(公司)每月、煤业集团公司和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省煤炭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一通三防"大检查。 
  煤炭企业对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瓦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安全的行政副职对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地方政府对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省、市、县政府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县属(含乡镇)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和县属(含乡镇)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省监狱管理局对益秦公司所属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主要直接监管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和县属(含乡镇)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负直接监管责任。 
  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三、加大瓦斯治理资金投入 
  瓦斯综合治理资金按吨煤15元标准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重点用于通风、瓦斯抽采和防突、瓦斯监测测控、防灭火、防尘等工程和措施。煤炭企业,特别是煤业集团和各矿务局要制定瓦斯抽采和开采保护层项目、工程的财务补贴和激励政策,促进"能抽必抽、可保尽保"战略实施和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四、强化矿井通风管理 
  矿井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瓦斯综合治理专门设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分别大于5立方米/分钟和3立方米/分钟)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按照矿井隶属关系必须报矿务局(公司)、益秦公司或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瓦斯综合治理工程要超前于矿井建设和生产准备,抽采工程要留足预抽时间。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竣工要经设计审批单位验收合格。通风系统不健全,瓦斯治理工程未验收合格严禁投用。 
  煤炭企业要按照"缩短通风流程,扩大通风断面,减少通风阻力,增大通风能力,提高抗灾能力"的原则,定期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会审优化,做到网络简单、风流稳定、系统可靠、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全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数量,特别是风门、风桥数量。矿井主要风门要安装开关传感器,永久风门必须联锁,通风设施必须定期巡回检查。 
  要通过技改,逐步提高矿井通风能力。2008年前,矿井有效总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或瓦斯异常涌出矿井风量富余系数应在2?0以上;采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5以上,突出危险区域、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瓦斯异常涌出区域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 
  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瓦斯专用排放巷。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五、加大瓦斯抽采力度 
  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要按照"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地面永久抽放为主的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瓦斯抽采指标要列入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采煤工作面,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用通风方法难以解决瓦斯问题的,必须实施综合瓦斯抽采措施。瓦斯抽采要满足安全要求,绝对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分钟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60%;绝对涌出量为20-30立方米/分钟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50%;绝对涌出量小于20立方米/分钟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40%。否则不得开采。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瓦斯措施,并确保掘进工作面钻孔每平方米不少于2个。否则不得掘进作业。 
  韩城矿区,凡突出煤层临近可作保护层开采的煤层厚度大于0?8米的,必须强制性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钻进能力大的强力钻机,按采掘工作面要求综合抽采瓦斯。否则不得采掘作业。 
  六、建立可靠的瓦斯监测系统 
  全省所有瓦斯矿井必须装设可靠的瓦斯监测系统,并配备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瓦斯监测系统探头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要求,确保正常运行。局扇和移动抽采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韩城市、耀州区、彬县、黄陵县、镇坪县和铜川、韩城矿务局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5年年底以前,其他瓦斯矿井2006年6月底以前必须实现县级或矿务局联网集中监测。益秦公司对所属矿井的瓦斯也要实现实时监测。 
  七、坚持以风定产 
  矿井要建立计划供风制度和测风制度,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施工)。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地点恢复工作前必须先检查、排放瓦斯。无计划停电、停风要按事故追究处理。局扇严禁循环风。严禁3台及以上的局扇同时向1个用风地点供风。严禁使用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以上用风地点供风。 
  八、健全完善通风及瓦斯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要建立瓦斯日报和瓦斯抽放日报审阅制度、"一通三防"例会制度、"一通三防"隐患和异常情况排查制度、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通风调度和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制度。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井下发现瓦斯隐患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九、严格瓦斯事故的追究处理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发生瓦斯事故要按责任进行追究。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未查明,对责任人未作出处理或无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得恢复生产。 
  十、加强瓦斯管理基础工作和科研攻关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进行。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矿务局对上报的瓦斯鉴定数据负责。 
  煤炭企业必须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开展瓦斯地质研究。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内容包括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和瓦斯压力等线图以及地质构造、瓦斯突出点等。 
  省煤炭工业局要组织开展瓦斯治理科研攻关,攻关费用可按项目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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