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教基[2005]29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高中阶段开展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的通知》(浙教基[200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2005学年度全省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省级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评选标准,把评选过程作为一次讲诚信、讲正气、讲公正的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作为树榜样、学先进、做模范的教育和激励过程,评选出事迹突出、大家公认、社会信服的优秀者。
二、各市在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推荐基础上,分别按今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所在地省、部属中专学校、高职院中专部)毕业生万分之五比例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万分之一比例推荐省级优秀学生(具体名额见附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宣传发动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评选活动,被推荐人选要在所在学校单独张榜公示一周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公示者一票否决。
四、填写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登记表,字体要端正、清楚,主要事迹一栏可以附页,学校和县(市、区)、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五、评选活动在2006年3月下旬结束。请各市教育局在2006年3月10日前把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推荐材料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逾期作自动放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