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2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4)15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中银行汇票转让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问题,我行曾以“银复(1993)183号”文批复中国农业银行(见附件),请你庭参考,我行不再就此问题出具新的咨询意见。
二、关于你庭来函中咨询的第二、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首先是应确认汇票的转让行为是否成立,如果汇票转让行为成立,且所转让的款项确已进入被背书人的账户,银行即完成了中介之责。至于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汇票解付过程中所采用的核算手续,我们认为,不能作为本案汇票转让行为不成立或无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