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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金融法律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12 生效日期: 1993-11-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3]202号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现就你院来函咨询雷启华诈骗银行承总汇票、王显廉玩忽职守案中涉及的几个金融法律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第 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首先无条件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支付票款,尔后才能向承兑申请人主张权利。因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应按规定支付到期票款。

  二、关于雷启华诈骗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中尚未收回的部分能否视为直接经济损失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还有些情况至今尚未落实,因此,不宜定论。

  三、关于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以及其开出的大额存单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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