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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汽车案中银行资金损失处理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4 生效日期: 1993-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3]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798”走私汽车案中造成银行资金损失一事的报告(桂银传[93]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不法分子所筹集的巨额走私汽车款,是在隐瞒走私真相的情况下从银行骗取的拆借资金,因此,这笔资金应认定为银行被骗资金。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执字第135号、银会乔字第404号)联合通知财政部一九七二年财贷字第229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200号文规定,鉴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及贪污、丢失的库款和金银,有的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和金银储备,有的是银行吸收的单位和居民存款,都是国家运用的信贷资金,是与财政资金有别的两类资金,因此,追回属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的赃款应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此案中用于购买汽车时骗取银行的资金,也应该按照以上规定将资金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以避免信贷资产的流失。请你行主动与区人民政府联系,讲明情况和有关规定,以取得政府的支持,将拍卖走私汽车所得款中属于银行被骗投入的拆借资金全部返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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