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函[2005]453号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要求对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的申请报告》〔2005〕浙外食企字第17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下属宁波分公司因改制需要,委托宁波远东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涉及的2宗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报我厅备案。
二、同意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改制中,将所涉及的2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补办出让方式予以处置,用途均为工业(仓储),总面积6128.3平方米,应补缴的出让金总额按评估价的20%核定为90.9930万元,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2宗土地的具体情况为:
三、改制企业凭本批复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和办理有关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