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函[2005]455号
浙江省兴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告》( 浙合资产〔2005〕2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因改制需要,委托浙江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所涉及的2宗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报我厅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在改制中,将所涉及的2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补办出让方式予以处置,用途分别为商业、办公,总面积390平方米,应补缴的出让金总额按评估价的20%核定为287.5698万元,土地使用年期分别为40年、50年,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2宗土地的具体情况为:
三、改制企业凭本批复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和办理有关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