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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请求协调威信县火电厂贷款担保单位开户争议问题的报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3 生效日期: 1993-06-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威信县支行请求协调威信火电厂贷款担保单位开户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专业银行总行拟订的超出现行金融业务基本规章或者涉及其他专业银行的需要统一规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又根据《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五条的规定,专业银行总行拟订的对金融全局有影响的或涉及其他专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章,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但经我们了解,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水电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2]205号)未报我行审批过,因此,该《办法》的制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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