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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 1995-09-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5]49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
  你行西银发(1995)第11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关于定期储蓄存款被冒名提前支取涉及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 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该条中“代储户支取”是指储户本人委托他人代为支取存款的行为。代支取人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储户的居民身份证明、存单向储蓄机构办理支取款项的手段,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储户居民身份证明姓名一致,代支取人与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二、取款人没有经过储户本人的委托,假冒储户本人的名义支取存款的,属于冒领行为。若取款人未声明其代他人支取,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明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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