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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同业拆借计息办法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8 生效日期: 1995-12-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计划处:
  你行《关于逾期同业拆借资金计息办法的请示》(粤银计字[1995]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同业拆借资金逾期计息办法,如果同业拆借合同中已依法明确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计息;如果同业拆借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比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入利息,不再计算其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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