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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时期,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宏观调控明显加强,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金融对外开发进一步扩大,金融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取得成效,金融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一个跨世纪的宏伟纲领。《纲要》明确提出,“九五”时期,要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要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根据《纲要》提出的基本要求,确立“九五”时间金融工作奋斗目标是,促使物价涨幅低于经济增长率,促进金融秩序根本好转,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初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经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决定,金融系统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和金融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讲改革、讲政治、讲法纪、讲效益,提高服务水平,为全面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讲改革
总的要求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要积极推进和深化各项金融改革,逐步解决金融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金融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有利于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体制改革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要有相应的监管措施配套,保证改革稳妥进行。
(二)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继续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把主要通过信贷规模管理,改为主要运用准备金率、利率、公开市场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年要公布信贷政策,引导信贷投向,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宏观经济环境稳定。
(三)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适应多层次的经济发展需要。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逐步办成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的商业银行;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运作机制;在大中城市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在经济发达的县(市)逐步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加快保险业体制改革,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方案。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完成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四)促进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统一,提高资金配置效益。打破资金分割和地区封锁,实现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完善和扩大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初步建立以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的利率体系。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
(五)完善结售汇管理体制,有步骤地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经过试点,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结售汇体系。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汇率基本稳定,保持国家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和保值增值。
(六)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适当扩大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在完善法规和经过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二、讲政治
总的要求是:金融改革和发展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用改革与发展的成果维护全党全国工作大局。
(一)金融改革和发展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金融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为发展社会主义金融事业而奋斗。金融改革和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二)金融改革和发展要维护大局。要认真学习《纲要》,牢牢把握今后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9条方针,认真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运用金融手续,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稳定大局,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支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的发展,支持城乡居民通过合法和诚实劳动进一步富裕起来。正确认识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唇齿相依的关系,辩证地看待国有企业面临的暂时困难,从政治的高度和长远观点出发,把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放在突出位置,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要加强信贷监督,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防止和打击套用金融机构信用从事有悖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四)要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金融系统的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的各项要求,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经济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
(五)干部管理要坚持政治标准。要正确理解和贯彻行长(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行长(经理)要依靠职工抓管理,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和干部离任稽核制。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六)要坚持和发扬勤俭办金融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传统,反对铺张浪费。禁止为个人和小集体牟取私利。
(七)继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对外开放要遵循国际通行做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
(八)努力提高金融职业道德水平,逐步建立符合金融业特点的金融企业文化。金融系统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活动,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职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三、讲法纪
总的要求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风险防范为中心,以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为基础,依法管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业务,促使金融秩序根本好转,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一)金融从业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要全面掌握金融“四法一决定”的基本规定,牢记并要严格执行本行制定的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领导干部还要掌握相关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家金融机构要有相应的法律咨询机构,为本单位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人民银行要尽快组织编写《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学习手册》,在金融系统进行一次广泛的普法教育。
(二)要依法加强金融监管,依法经营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行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人资格审查等实行系统化管理。金融机构要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同时,也要承担经营责任。要依法办理金融业务,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要维护金融机构统一的法人地位。各家金融机构在系统内要坚持经营方针、管理体制、管理规章的统一性。推行法人授权制度,强化上级行政对下级行的管理。
(四)严肃查处金融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金融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上级行(公司)对下级经营业务的机构每年至少要稽核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和纠正,不得姑息。对于屡次发生金融案件的单位或地方,要依照人银发(95)261号《金融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人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各金融机构要住址执行《贷款通则》。对固定资产贷款要坚持执行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增流动负债大于新增流动资产的企业,要减少贷款或收回老贷款。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要认真执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浮动。
四、讲效益
总的要求是:实现信贷资金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
(一)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方针。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管理,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改变资金分散使用状况,提供银团贷款,集中资金支持国民经济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强化信贷管理,力争每年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下降1-2个百分点。
(三)建立健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要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定期分析和报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变化,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成立贷款审查机构。
(四)制定业务经营计划。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编制和执行以资金、成本、利润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综合经营计划,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把业务经营计划分散落实到分支机构,并认真考核。要精简重复的管理机构,控制人员增长,增收节支,完成经营利润计划。
(五)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要认真执行1995年6月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上作出的规定,停止新批办公楼的立项与开工,已经批准和正在施工的大楼要继续进行清理。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准新建招待所、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新建职工宿舍,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要控制在规定比例在内,已经超过的要逐年下降。
(六)严格按规定管理职工货币收入,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劳动部下达的行业工资控制线。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有关职工收入的规定,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规范代办业务收入和“三产”收入的管理。职工个人收入超过限额的要依法纳税。
五、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总的要求是:密切金融机构和客户关系,推广优质文明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改善结算服务。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帐户。将托收承付起点金额从10万元降低到1万元,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要积极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减少和控制企业间的相互拖欠。
(二)改善信贷服务。要改进对大中型企业的服务,对大中型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主要银行要按信贷原则,解决企业大部分合理的资金需要,同时,对企业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完善千户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信息网络。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由银行省级分行或总行直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直接筹集资金。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办好财务公司。同时,要改进对众多小型企业的服务。支持企业依法兼并和破产。
(三)改进现金出纳服务。各家银行要设立兑换窗口,认真办理收兑、挑剔损伤人民币、兑换大小票业务,共同维护、提高流通中货币的整洁度。认真解决小票短缺问题。到2000年,争取实现流通中货币达到七成新。坚决防止假人民币流入流出银行。
(四)改进保险服务,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扩大保险业务,增强经济保障能力。加快支付系统建设,加快资金清算和周转。继续推广自动柜员机、智能卡的运用。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和有关金融信息。进一步改进金融机构在证券买卖、保险代理、信息、咨询、电脑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五)维护客户权益。发挥金融中介作用,维护购销双方权益。严守客户商业秘密。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划存款人存款。
(六)开展文明服务,推广文明用语。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态度和蔼可亲,服务文明热情;工作不徇私情,不刁难客户,不得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要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岗。
对以上决定,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同时,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把金融系统“讲改革、讲政治、讲法纪、讲效益,提高服务水平”认真持久地开展下去,为实现“九五”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
199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