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2000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制定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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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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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法而言,司法官是指: |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院長及合議庭主席; |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助理檢察長及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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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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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的月薪俸以行政長官的月薪俸百分比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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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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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審法院院長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八十。 |
二、中級法院院長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 |
三、第一審法院院長及合議庭主席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六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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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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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審法院司法官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 |
二、中級法院司法官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 |
三、第一審法院司法官的薪俸按服務年限分別計算: |
(一)服務未滿三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三十五; |
(二)服務滿三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四十二; |
(三)服務滿七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 |
(四)服務滿十一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四; |
(五)服務滿十五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七; |
(六)服務滿十八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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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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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長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 |
二、助理檢察長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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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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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司法官的薪俸按服務年限分別計算: |
(一)服務未滿三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三十五; |
(二)服務滿三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四十二; |
(三)服務滿七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 |
(四)服務滿十一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四; |
(五)服務滿十五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七; |
(六)服務滿十八年者的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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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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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著計算薪俸的效力,被聘用為第一審法院法官或檢察院檢察官的外籍司法官,其在本國司法編制內提供服務的年限予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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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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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聘用為中級法院法官的原澳門高等法院法官,其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 |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聘用的原為葡國檢察長的現任檢察官,其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六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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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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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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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