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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经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 2002-02-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47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形象和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现就典型情况通报如下:
  一、福州市商业银行马江支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1997年6月11日至13日、18日至20日、25日至27日期间,该支行行长贺冬玉为谋取个人私利,伙同企业利用多人的股票账户,分别在福州市商业银行乌山部、营业部、仓山支行申购点,以7184.7万元信贷资金违规申购上述三支股票。其中,挪用向福州市商业银行总部内部借款5259.7万元;挪用马尾社保公司存款1050万元;客户以向马江支行贷款申购新股875万元。

  二、太原市商业银行迎东支行在1999年菲尼公司存款丢失案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异地企业菲尼公司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欺骗菲尼公司存款经办人员,伪造存款查询凭证,向菲尼公司提供虚假的存款信息;对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上级行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三、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沈阳市商业银行火炬支行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上述两支行的前身哈尔滨市科技城市信用社和沈阳市火炬城市信用社作为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起人纳入组建范围,依法应在城市商业银行统一法入管理下,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但是,上述两支行直至2001年9月仍未与组建单位脱钩,人事、资金、信贷和财务管理独立于城市商业银行,印章、计算机系统单独设置,并擅自向原信用社股东分红。

  四、唐山市商业银行新苑路支行违规账外经营。该支行自1997年7月至2001年7月间,共吸收账外存款86笔,累计发生额34,000万元,账外存款余额5,403万元。已付高息21笔,实际多付利息62.1万元。该支行用账外存款直接放贷46户62笔,余额3,934.75万元。同时,挪用总部拆入资金11,230.25万元用于账外放款。

  五、银川市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经营。截至2001年8月,该行对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为5250.9万元,单户贷款比例高达41.67%。在贷款发放中,该行还出现以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的股本金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

  六、兰州市商业银行河北支行违规账外经营。截至2001年11月29日,该支行共吸收账外存款149笔,金额38,449万元,支付账外存款65笔,金额266,26万元,未支付账外存款84笔,余额11,823万元。该支行共发放账外贷款25笔,金额37,346.84万元,收回账外贷款3232.19万元.目前,账外经营资金大部分已形成风险,账外贷款回收难度很大。
  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经营,主要有以下原因: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无视国家政策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尚未真正建立集中统一的一级法人体制,部分支行仍然保持资金、财务的相对独立;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检查和监督机制;有章不循,内部管理不力,有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鉴于以上情况,总行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切实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督促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的各项规定,坚决实行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财务核算体制和信贷管理体制;城市商业银行要实行支行高级管理人员轮岗制度,尤其是原信用社主任就地转任支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强制性轮岗,对拒不执行轮岗制度的城市商业银行,要追究其行长责任,对拒不服从轮岗的人员,一律予以免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大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场检查力度,检查各项内控制度是否与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或指导原则相符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通过现场检查,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防止违法违规经营的再次发生。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将本通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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