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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台胞能否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31 生效日期: 1988-05-3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统战部:
  你部统函(88ぉ(五ぉ381号文《关于台胞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事》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及其他文件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并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的事业单位,由具有我国律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为维护我国法制的实施,参照世界各国惯例,我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大陆设立律师事务所。此项规定也暂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鉴于对外开放政策实行以来,特别是随着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外来投资越来越多,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多更好法律服务的要求日益迫切。目前,我部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就外国律师事务所(暂适用港澳地区ぉ在我国开设律师事务所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台胞在大陆设律师事务所办事机构事,届时将一并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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