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2]7号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拓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四砂股份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拓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四砂股份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家公司于2001年办理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宜时,没有按规定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东林和董事会秘书李本林、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瑜和董事会秘书傅相林、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从钊和董事会秘书沈焰雷、福建九州拓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良生和董事会秘书邵军、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新民和董事会秘书张丽君、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忠兴和董事会秘书李晶、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汉清和董事会秘书彭卫在办理前述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宜中,未能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恪尽职守,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会决定对上述公司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20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