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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董事予以批评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 2002-03-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2]7号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拓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四砂股份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拓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四砂股份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家公司于2001年办理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宜时,没有按规定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东林和董事会秘书李本林、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瑜和董事会秘书傅相林、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从钊和董事会秘书沈焰雷、福建九州拓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良生和董事会秘书邵军、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新民和董事会秘书张丽君、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忠兴和董事会秘书李晶、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汉清和董事会秘书彭卫在办理前述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宜中,未能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恪尽职守,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会决定对上述公司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20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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