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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需附出生证原件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8 生效日期: 1987-12-0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87ぉ88号《关于委内瑞拉要求出生公证需将出生证原件附上问题的请示》收悉。函中反映,自我司(87ぉ司公字第94号《关于瑞士和委内瑞拉两国对公证书要求事的函》下发后,公证处在办理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出生证明时,很多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生证原件。为此,同意你处意见,即:如当事人是在医院出生,可由当事人向原出生医院申请补发出生证明,公证处证明其印章属实;如当事人不是在医院出生,或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由原出生医院补发出生证明书,公证处可按户籍登记,查证属实后出具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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