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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士和委内瑞拉两国对公证书要求事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0 生效日期: 1987-08-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领认函(1987ぉ75号函告:凡送往瑞士使用的公证书,均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瑞士驻华使馆认证,并附法译文或德译文。另外,凡申请去委内瑞拉定居所需的出生、健康证明,公证时均需将出生和体检表原件附上;办理结婚公证书,以证明结婚证印章属实的方式出具,如结婚证是影印件,还需公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如结婚证遗失,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所有送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公证文书均需附西班牙文译文。
   请将上述规定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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