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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渔业权经营应遵守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3134435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31344359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6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落实专用渔业权人管理所辖专用渔业权水域,以维护该水域永续经营及多元化利用,特依渔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订定本事项。

二、专用渔业权人应于本会核准之专用渔业权水域形成渔场,供入渔权人入渔,并依所提出之事业计画书内容,落实专用渔业权海域管理。

三、专用渔业权人对于无直接影响渔业之海上游憩或其它产业活动,不得妨碍或拒绝。

四、专用渔业权人应依申请专用渔业权执照时所提出之事业计画书内容,落实渔业权海域管理,每年将其管理情形(生产量、生产值、入渔人数、入渔费收入、管理措施及情形、相关管理资金之运用等)建立檔案以备查阅。

专用渔业权人应对入渔权人建立簿册,登录入渔权人基本资料及入渔异动情形等资料。

五、专用渔业权人应遵守本会于核(换)发专用渔业权执照时,就渔业经营有关事项所为之附款或限制。

六、违反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及第五点规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七款规定核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得依本法第十条规定限制或停止其渔业权经营,或收回渔业权执照一年以下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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