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6]260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请求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等问题给予金融行政解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
二、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其违规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就不应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予以考核。
三、《贷款通则(试行)》第十二条中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其他单位”,均不包括信用合作社。
四、信用合作社是依照《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它除了受上述规定调整外,其他应受《公司法》的调整。